在房地产领域之内,房屋
物权具体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
担保物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基于此,关于
房屋产权的纷争往往会涉及到所有权
纠纷、用益
物权纠纷以及担保物权纠纷这三个主要层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均拥有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物权”。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某一种或多种有形性的实体资产所能够行使的全面控制权,它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这三大
类别。而按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物的概念可以被看作是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两大类别的物质实物体。此外,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法律条款中明确
财产权益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存在,那么就应当按照该
法规条款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