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可视为其已构成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依法要求追究其
违约责任。然而,若经过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无法如期交房并且尚未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便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单方面宣布撤销此项合约及所有相关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对由于上述原因而产生的包括财务和精神等在内的一切损失进行全额
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但若经过催告后,开发商在约定的三个月期限内顺利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此时,即使购房者心中难免愤懑或不满,也不可行使解除合约的权利;唯一可行之路就是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损失请求,以弥补因未按期交房而导致的各项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