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
当事人决定提
起诉讼时,首要步骤便是提交一份精心编写的
起诉状,并且需根据被告方人数
递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若原告为自然人,则须明确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以及现居地等信息;若是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则需要注明公司完整名称、注册地址、现任
法人代表或者实际负责人的
身份信息。在起诉状正文中,应具体阐述请求事项及起诉原因与相关依据,结尾处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以确认文件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正式发起
诉讼时应当提供以下几项必需资料:
1.用以证实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2.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关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各种
书面形式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货物接收及交付凭证、往来信函等等。
(三)在向法院提交各类
书证时,当事人务必填写
一式两份详尽的证据清单,明确列举每一种提交证据的名称及其所包含的各页纸张数量。待法院
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其在证据清单上签订名字和日期,其中一份交给当事人保留,另一份则留档备查。
(四)在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
立案部门会在最短时间内,也就是通常情况下的七日之内,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申请进行审查,若无异议则予以立案;而对于不满足立案要求的情况,则会依职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五)当事人自收到法院发送的受理通知之日起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应当预先缴纳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
诉讼费用。
(六)在成功完成
立案程序之后,案件将由法院根据审判流程进行排期审理,当事人应尊重并配合法院的所有工作任务安排。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