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争议这一问题上,并无明确的
诉讼时限。
针对政府所做出的关于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案存在异议时,进行
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应从知晓或被认为应该知晓该行径之日期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若
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的相关
处理决定持有不满态度,有权于接收到处理决定传达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而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普通公民、
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若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则需在知道或是被认为应该知晓所涉及到的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对于以不动产为对象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生效之日算起已逾二十年,其余各类案件自行政行为生效之日算起超过五年后再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会拒绝对此进行受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