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证明双方以缔
结婚姻为目的而
同居生活,则可以搜集邻居的
证言作为辅助
证据,拍摄具有传统习俗性质的婚礼仪式照片,收集显示双方以婚姻伴侣身份共同处理各项日常事务的书面报告,以及展现他们以夫妇身份生育并
抚养子女、申请户籍登记、购
买房产等相关信息的物品证据。
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当事人的个人陈述;
(2)纸质或电子版文件证物;
(3)实物
物证;
(4)图像或声音资料;
(5)数字信息;
(6)
见证人的口头证词;
(7)专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8)现场调查资料。
另外,依据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指出:在下列情况下,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将被视为调解无效,法院有权判决当事人
离婚,即(1)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恶意同居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