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寻获负有
债务之人的情况下,若
债权债务事宜已设定保
证人,
债权人则可向保证人索取其应享有的债权权利,保证人在履行完清偿义务之后,有权向实际欠款人进行
追讨。
(2)如若债务案件已进入
司法程序,但曩昔还债之被告如今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面对面地为其送达开庭通知书时,那么法院将会根据相关
法规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将拟开庭的相关信息发布出去。
公告期结束之日起,无论被告是否涉足此公揭贴阅读范围内,均将被视为档已依法送达至他手中。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将对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
证据进行审核,最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针对在
判决生效后仍然未能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债权人都可以予以
申请强制执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如若债务
当事人消失时间已长达两年及以上的话,债权人便可以主动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口,并寻求向其资产
代理人主张相应的债权利益。
《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