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的
自首法律解释,
当事人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向
司法机关举发自身罪行,并如实陈述犯下罪行的经过,方可被认定为自首。
具体而言,
自动投案的概念是指当事人的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亦或是已经被察觉但是此时的当事人尚未接受到任何形式的审讯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候,能够主动地、直接地表白自己的罪行给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庄严的人
民法院。
同时,如果当事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揭露,仅仅因为其行动诡异而引起了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的关注和调查,并在做过相关的盘问或教育之后,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那么这同样可以被视为一种自动投案的表现。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犯罪行为之后
逃逸,但随后逃离在被通缉或搜捕的过程中,主动返回并向司法机关
主动投案,这样的情况也应被视为自动投案。
如果当事人的主动投案行为并非自主决定,而是由亲朋好友予以规劝或者陪同才完成的;
或者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之后,其亲朋好友主动报告,然后再将当事人送至司法机关投案的,这些情况也都应该被视为自动投案。
然而,当事人在自动投案之后再次逃避司法责任的,则不再具备自首的资格。
《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