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父母生前已将
房产过户至某一子女名下,此
房屋所有权便已经依法移转至该特定子女手中,而其他子女则无权享有。
首先,在老年人仍在世期间对其个人所有的房产所作出的任何安排均属基本权益,不应受到外界干涉。
其次,遗产并无共享之说。若子女与父母皆尚在人世,且房屋最初登记于老人名下,但房产过户行为发生在老年夫妇中某一方离世后,则可通过
诉讼程序确认该房产为父母双方共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其中一位老人单方面指定某一子女仅能处置其所持有的份额,至于其余部分,其他子女有权提出异议。
此外,
法定继承即依据法律规定,由
继承人按照
继承顺序及
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