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与
撤销权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所针对的对象存在差异。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
债务人未能行使自身债权的消极行为表现,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该项权利以保障债务人资产的稳定; 相较之下,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主动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行使这一权利来修复债务人原本的财产状况。
其次,就此两种权利的
构成要件而言也是不尽相同的。撤销权的行使需以债务人已经采取处分财产的措施从而逃避
债务作为前提条件,而代位权的行使则需要债务人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同时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明确并且已经到期。
最后,二者在实际效果上亦有所区别。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他们有可能直接获取到相关
财产权益。然而,在采取撤销权之后,仅仅能够恢复由债务人自己处分的财产也即履行能力,并不能确保对这些已被撤销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