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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交叉管辖有规定吗

关于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如下:债权人作为原告诉讼方,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债务人为在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若经审理债权人胜诉,则应由次债务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且可以自其已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至于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关于代位权诉讼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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