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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人员取证时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通常会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证据收集与认定:
首先,申请人需具备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条件;
其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再次,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适的行政复议受理部门;
最后,为了确保上述程序的顺利进行,申请人需准备齐全所需提交的材料。具体而言:⒈当行政复议人员需要对某些组织机构或个人展开调查取证时,他们有权查阅、复制、调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也可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⒉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必须至少由两人组成,并且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展示其合法身份证明。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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