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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票托收风险存在哪些

倘若进口商未履行偿付托收票据义务,作为出口商将承受许多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包括可能产生的卖方贷款利息;需要承担货物返程运输的双倍成本(若决定将货物运送回国进行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放期间所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及支付代理费用(如选择在当地对货物进行处理);以及因货物暂时处置而导致的价格下跌、银行手续费等额外支出。其中,承兑交单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最为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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