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侵害权利而引发的
诉讼,该类案件应由
侵权行为实施地亦或是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被告的居住地或实际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负责
管辖管理。在此期间,"侵权行为之地"的定义不仅限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还包含了由此行为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域。当涉及到因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的威胁,进而引发的诉讼时,制造该产品的地点,产品销售渠道,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被告人的居住地等相关方的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
管辖权。这就是说,在处理那些关于产品质量的
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地通常都是多元化的,可能涉及多个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