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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胜诉后多久可去申请执行

颜** 黑龙江-大兴安岭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14 15:00:08 420人阅读

小额诉讼胜诉后多久可去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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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额诉讼胜诉后,若对方未在判决书指定的自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前需确认两个条件已满足,即判决书已生效,且自动履行期已届满。

(2)一审判决生效的判断标准为,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一般为15日,上诉期满后判决正式生效。

(3)二审判决无需经过上诉期,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胜诉方即可准备申请执行的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选择两个,一是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二是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胜诉方可根据执行便利程度选择合适的法院提交申请。

(5)申请执行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胜诉方的身份证明等。部分法院可能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以加快执行进程。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材料需准备齐全;若不了解对方财产情况,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6-01-14 22: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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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申请执行的时间条件。若为一审判决,需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再待判决书指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对方仍未履行义务时,可申请执行。若为二审判决,判决作出即生效,待自动履行期届满对方未履行的,可申请执行。

(二)选择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也可向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三)准备申请执行的材料。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6-01-14 20: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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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胜诉后,若对方未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义务,胜诉方即可申请执行。判决书会规定自动履行期,待判决生效且该期限届满后就能提出申请。

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的,15天上诉期满即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生效后对方未按要求履行,胜诉方可准备材料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2026-01-14 19: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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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小额诉讼胜诉后,对方未按判决书指定履行期履行义务的,胜诉方可在判决生效且履行期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小额诉讼判决书会明确自动履行期。若为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的,上诉期满(一般为15日)判决生效;若为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判决生效且自动履行期届满后,对方仍未履行义务的,胜诉方需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对申请执行的具体流程或材料准备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6-01-14 17:3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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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胜诉后,对方未按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履行义务时,胜诉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具体需遵循判决生效确认、申请时间节点、法院选择及材料准备等步骤。

1.确认判决生效状态。一审判决送达后,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二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2.把握申请执行的时间。判决生效后,需待判决书指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若对方仍未履行义务,胜诉方即可启动强制执行申请程序。

3.选择合适的执行法院。胜诉方可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也可向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确保材料完整以顺利启动执行程序。

2026-01-14 16:08:25 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胜诉该怎么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胜诉能怎么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这种对象首先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的,如判决退还罚款。其次是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所制约的。最后,也是最终确定标准,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系的,但并不能等同起来。如判决撤消收容审查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开释放人,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则不能由去羁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财产而不是人身。所以,简单地讲,执行对象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客体。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如退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代替的;而有些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款项等。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1)物。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如缴纳税款、退还证件、票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财产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执行措施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明确物之属性与类别是很重要的。(2)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的行为,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定的作为行为,本应由义务人自动履行,由于其拒不履行而引起强制执行,其所执行的对象就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违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所在。如果一个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该公民并经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自动前往,则由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里,作为执行对象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别的。笔者认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只会发生以下基础上:(1)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适用,对组织则不能;(2)实际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实施什么作为行为为对象;(3)对的任何执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执行对象一说,对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钱款。(二)执行范围。是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要解决哪些物是可以执行的对象,哪些必须给被执行人保留,对行为或人身的执行又有些什么样范围的限制?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4、被执行人如果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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