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纠纷时,涉及到法院
管辖问题的主要原则如下:
第一,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具有专属
管辖权,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的住所地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
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应依据实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第二,
侵权行为地亦可作为管辖法院,其中包括
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具有管辖权时,便可据此进行审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