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申请强制执行对方
当事人却无法查控其名下任何自有财产时,则该案件将自动进入中止执行状态。在严格审查并确保确实无其他可用财产可供执行之后,法院或许会发布
裁定书,宣布执行任务暂时停滞,或是允许另一方面的申请人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同时向其颁发债权凭证。而一旦发现
被执行人又拥有了新的财产可供追索,法院便可果断
恢复执行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