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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拆迁女方户口没有迁走咋样对方不能要费用

关于前妻户口未予迁移时的拆迁问题,通常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判定。以下为相关详细说明:
首先,对于私人所有的住宅,离婚之后的拆迁补偿仅会向地产权益拥有者提供,也就是只针对房屋的主人。换言之,依据现行法规,房地产拆迁补偿权限仅归属于房屋的产权一方,而非产权持有人的前配偶无法要求分享此部分补偿款。在此种情形下,若前妻并非该所有权者,她便不能主张分摊任何与房产相关的拆迁补贴。
其次,对于公有住房,政府的政策通常偏向于对居住在其中的人群实施相应的补偿。因此,当涉及到未获房地产所有权的公房时,离婚后未能继续享用居住权益的一方同样无法主张分享因离婚而导致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最后,若是涉及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一般状况下遵循的是从户口角度来分配拆迁补偿款。综合以上所述,不难理解,对于个人所有的住宅以及公有住房来说,前妻户口保留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拆迁补偿款的分摊比例;
然而,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情况则需要特别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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