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妻户口未予迁移时的
拆迁问题,通常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判定。以下为相关详细说明:
首先,对于私人所有的住宅,
离婚之后的
拆迁补偿仅会向地
产权益拥有者提供,也就是只针对房屋的主人。换言之,依据现行
法规,房地产拆迁补偿权限仅归属于房屋的产权一方,而非产权持有人的前配偶无法要求分享此部分补偿款。在此种情形下,若前妻并非该所有权者,她便不能主张分摊任何与房产相关的拆迁补贴。
其次,对于公有住房,政府的政策通常偏向于对居住在其中的人群实施相应的补偿。因此,当涉及到未获房地产所有权的公房时,离婚后未能继续享用
居住权益的一方同样无法主张分享因离婚而导致的
房屋拆迁补偿款。
最后,若是涉及
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一般状况下遵循的是从户口角度来分配拆迁补偿款。综合以上所述,不难理解,对于个人所有的住宅以及公有住房来说,前妻户口保留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拆迁补偿款的分摊比例;
然而,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情况则需要特别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