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
赔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事故都会被拒绝赔偿。
首先,一些保险产品即便其免责条款中未明确指出对于
超载行为的拒赔规定,但当超载情况出现且引发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超载作为理赔的抗辩理由,从而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例如,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针对长途客车以及私家车辆在超载状况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会选择拒绝赔偿。这是因为在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时,已经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关于核载人数的约定,一旦超出该约定人数,保险公司便有权拒绝赔偿。
其次,为了规避这类潜在的争议和
纠纷,一些保险公司会对保险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和解释,明确声明在超载情况下将不予赔偿,或者设定一定比例的免赔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