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罪的起刑金额,具体的限额在各类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说明。诸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就对盗窃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中也包含了对于金额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内容,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