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卡理应被视为
加班证据的有力凭证之一。依据现行法律规章制度,若
劳动者主张自己曾参与过加班工作,则应对此种事实存在情况负有
举证责任。
然而,若劳动者已经通过诸如考勤卡的形式出示了证明所服务公司确实掌握了相关加班事实证据材料,却遭到该公司拒绝提交给
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时,那么
逾期未能作出有效说明与澄清的责任将由该公司承担,导致对其产生负面评价与打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