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一方婚前所拥有的房产若在婚后自愿加入另一半的姓名,则这一行为将被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无偿
赠予,继而使得此套房产从原先的个人所有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财产权益。倘若在未来不幸面临
离婚的困境,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将会被要求进行深入的商议与妥善处理,如果难以达成共识,最终将由当地合法的
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来进行公平合理的
财产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