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以后,父母双方具备
权利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孩子的
抚养关系;
然而,当
离婚之后,如果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如下任何一种状况时,另一方有权向
司法机关申请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
(1)与孩子共
同居住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是由于受伤导致身体残疾而无法持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法定的
抚养义务,甚至进行虐待孩童的行为,或者是与孩子共处一室却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3)孩子年满8周岁以上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还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
(4)存在其他充分合理的原因使然,需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