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之构成缘由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条件:
首先,在客观层面,此种
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疏忽大意导致
公共财产乃至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
其次,从客体来看,这种
犯罪形式所涉及到的主要客体属于国家机关的日常正常运作,对于可能成为侵害对象的具体领域包括公共财产及广大公民个人及其拥有的财产;
第三,从主观性的角度分析,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持有的态度是故意为之;
最后,在主体方面,此类犯罪只适用于特定人群,即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