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方未主动认清借款责任,这本身并不直接构成
刑法中的
盗窃罪。对于盗窃罪而言,它是基于非法报复心理,违背他人意愿私自将
由他人托管的财物或被遗忘、掩埋在地下的物品据为己有的
违法行为。
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中,借款方不承认其所欠下的
债务,这可能涉及到的是
债务纠纷或者民事
借贷关系。除非借款方有意逃避偿还债务,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才有可能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诈骗罪等其他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