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物的承建者遵循与开发商所达成的
合同条款,向其提交验收申请,而开发商未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回复,那么该建筑物将被视为已通过验收。
然而,若合同未就此做出具体规定,那么根据我国现行《
建筑法》规定,开发商在适当的时间期限内未验收的施工过程则视作合格工程。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基础设施以及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建筑物的承建者仍须负起必要的保修责任。据我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当建筑
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后,如开发商在特定期间内未予回应,则可视为验收已经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完成所有开发项目的设计工作,且所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实现,以确保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其次,应有完整且经过核实的工程竣
工资料,以符合验收标准;
再次,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此外,还需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最后,施工单位也需签署工程保修书,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亦需全部整改完毕。
另外,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