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读中国的法律制度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点是,对于
非法拘禁罪这一严重
犯罪行为的主体,法律进行了严格的从重规定。这种“从重”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当非法拘禁罪犯完全具备特定身份,如
公职人员或司
法人员等情况时;
其次,当这些主体在实施非法拘
禁行为时,又借助于他们的职务便利或者权力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这类罪犯在面临
刑事审判时,将有可能被判处更为严厉的惩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行,则应依法予以从重惩处。这就意味着,如果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那么在
量刑过程中,法院将有可能对他施以更重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