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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之中,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实施的法律行为
其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独立完成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再者是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另一方在并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法律行为;接着是双方当事人为恶意串通,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权益的法律行为;
最后则是那些明显违反了法律条文规定,同时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行为。
值得强调的,这些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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