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招标方与中标的双方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函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依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方提交的
投标文件,草拟并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此期间内,无论是招标方还是中标方,都不得擅自签订任何可能违背之前合同核心精神或重要条款的
补充协议或者附加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