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盗窃行为之所以会转变成为
治安处罚案件,常常是因为案件本身情节相对轻微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危害性,致使其无法构成
犯罪。这种情况主要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十三条法律条款所做之规定,即当
行为人的
犯罪情节极为轻微并且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极小时,可以不将此类行为认定为
犯罪行为。而与此同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为对
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就比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尽管造成了一定的
经济损失,但由于
涉案金额较小,尚未达到
刑事立案的标准;或者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承认错误并
赔偿受害者的损失,那么他有可能会面临
警告、罚款甚至
拘留等治安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