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典中,“人口贩卖罪”不仅仅狭义地理解为针对妇女这一特定群体进行的
犯罪活动,实际上,该
罪名的
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包含了对儿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人质进行的各类非法交易,如诱拐、
绑架、运送以及中间贸易等所有环节。与此相对应的是,“拐卖妇女罪”则专指那些专门针对女性实施的
非法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性的婚姻安排、
强迫劳动或者其他形式的剥削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