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
法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及金额会因为地域以及相关政策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加清楚明白地了解这部分内容,下面将会提供一些固定的信息参考。
首先提及的是缴款日期方面的安排:通常来说,首次需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业住能选择亲自将其存储到专门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中,或者授权物业公司或地产开发商代替缴纳。假如选择后者这个方式,那么被授权的地产开发商应该从接到
房屋维修基金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30天内,将这些代替领取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全数存入专门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之中。关于住宅类的
公共维修基金,通常都需要在房屋交房之前交付。
至于究竟何时应进行缴纳,就需要根据所在地域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详细规定来确定了。
其次,我们来看缴纳金额的问题:计算出所需支付的基金费用的基本依据是当地的住宅建筑物每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以5%至8%为基础上浮或下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