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自动投案,通常是指
犯罪事件或
犯罪嫌疑人尚未来得及被
司法机关察觉,抑或是即便已经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在仍未受到讯问、并不曾受到任何
强制措施之时,主动、直接地将自身情况向公安机关禀报。从一般的法律概念来看,
自首并无明确的时间界限。只要在嫌疑人被捉获之前,主动向相关部门交代自己的
犯罪行为,并且如实陈述其犯罪过程的话,皆可被视为符合
自首的条件。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