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在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有必要通过电话等通讯手段向被取保候审人进行告知,但明确了
解除取保候审时应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因此,尽管并无直接条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必须进行电话通知,但从该法条的立法精神来看,很有可能会采取电话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被取保候审人保持联络,以
保证法律程序的顺利推进及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