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强制性手段,主要宗旨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事先不作出任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避开审判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保护他们应有的公民权益不受侵犯。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再度触犯了
刑法,这种行为往往预示着其对于遵守相关
法规规定的诚意和信誉有所动摇,可能将因此而面临更为严重的指控以及新的强制性措施的实施,例如重新拘禁或其他形式的监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旦
违法犯罪便绝对无法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实际上,能否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举例来说,若新的
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并且并非在前一次犯罪后的法定期限内所犯,那么从理论上讲,仍然有可能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新犯罪行为的发生,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将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