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相关
当事人具备充分确实的
证据证明村委会的“拒不加盖公章”行为构成违规,并且该项“加盖公章”行为乃属村委会职责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那么当事人便可行使相应权益向上一级政府部门进行检举、投诉及维权。若村委会依旧无视法律权威,拒绝履行加盖公章之责任,当事人同样可以依法采取行动,如向更高一级的政府机构(乡镇政府)提出
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或者直接诉诸法院发起
行政诉讼。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