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
离婚时需将三种特定物品交付于女性。该法典所述,必须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类型主要包括:
(1)某方在婚前所获取的个人财富;
(2)由于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3)具备明确
遗嘱或
赠予协议条款,仅指定给某一方的财物;
(4)一方单独使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5)其余应当明确归属于某一方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