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婚协议的反悔期限,法律规定为一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限制仅适用于协议内容中涉及
财产分配的情况。当男女双方经
协议离婚后主要因
财产分割问题而对原有的离婚协议产生异议,并希望对此进行修改或废除时,必须在协议离婚之后的一年内提
起诉讼,否则将失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然而,“一年”的计算起点应从
当事人申请离婚并实际领取
离婚证之日开始计算,即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夫妻二人的
离婚申请当日开始。在一年的节点过后,任何一方若再提出此类请求,法院都可能会不予受理。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人
民法院仍有权予以处理:当男女双方出于自愿意愿在婚姻
登记机关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后,事后任一方或双方均对财产分割问题表示后悔,并希望对此进行重新调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然拥有权利予以审理和裁决。这是因为作为法律程序的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核仅仅停留在形式层面,缺乏实质性的审查(即对协议内容的法律合规性缺乏严格把关);鉴于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赋予他们以司法救济的途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