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饲养的并非属国家重点保护种类之列,那么单独豢养狐狸其实并不触及任何法律范畴;
然而,若所养的恰好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那便是毫无疑问地
违法了,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到
刑事犯罪层次。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凡欲进行驯养繁殖活动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相关许可证才能运作。而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管理规范,则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局负责制定。
此外,严禁任何形式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发生。如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开展示展览、文化遗产保护等特定原因,确实需要进行此类交易时,首先应得到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部门批准,并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获得并正确使用专用标识以实现野生动植物来源的可追溯性。当然,若涉及到金额特别巨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已作出另行规定的情况,需另当别论。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