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中的心绞痛为一种常见的心脏血管疾病,正常而言,它并不足以作为进行
刑事拘留的充分理由。刑事拘留,即对于被怀疑犯下
犯罪行为者采取的强制性人身拘束措施,其执行必须以确凿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
证据材料为前提。因此,仅凭心脏疾病这一特性便将患者归类为
犯罪嫌疑人并无法律依据可言,故无法满足实施刑事拘留所需的严格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