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违反相关法令而进行
非法行医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之规定,由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且将所获得的
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器械等尽数没收;情节轻微者,可对其个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若
情节严重,已然
触犯法律法规,则需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
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