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的制定及销售环节中,保险公司
骗保行为屡见不鲜。为了促使参保者选择自家公司的产品,部分保险推销人员会采用
欺诈手段诱使潜在客户签署保险合约。例如,向他们
担保理财型保险项目绝对不会亏损;故意掩饰在
退保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对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故意不予详尽解说;忽略或者忽视与
消费者交流沟通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相关信息;甚至有销售人员私自截留保险费用,而未将其交付给保险公司等等。
然而,当消费者遭遇
意外事故并寻求
保险公司理赔时,往往会发现自己已经陷入了骗局。因此,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务必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在完成缴费手续之后,应立即致电保险公司查询保险单的真实性。对于那些需要长期投入且缴费金额较高的保险项目,在投保过程中可以考虑使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保留
证据。若不幸遇到骗保事件,投保人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投保热线,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反馈。
此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涉及到
刑事犯罪问题,还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请求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