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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保险认责对方不承认不调解怎么办

朱* 新疆-伊犁 保险理赔咨询 2025.12.27 11:04:18 419人阅读

人伤保险认责对方不承认不调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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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伤保险认责时对方不承认且不调解,可通过收集证据、申请事故责任认定、提起民事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发生人伤事故后,若对方拒不承认责任且拒绝调解,可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需收集并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等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损失情况的关键,也是后续维权的重要支撑。其次,若协商不成,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是划分事故责任的法定依据,可作为后续索赔的重要凭证。最后,若对方仍不承担责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收集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赔偿费用。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未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对具体流程或证据收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7 17: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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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伤保险认责过程中对方不承认责任且拒绝调解时,需通过合法途径逐步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收集并妥善保存关键证据。及时收集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费用票据等与事故相关的所有材料,这些证据是后续责任认定和索赔的核心依据,需确保完整且真实有效,避免遗漏或损坏。

2.申请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若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该文书是法定的责任划分凭证,能明确双方责任比例,为后续维权提供权威支撑,减少责任认定的争议。

3.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若对方仍拒不承担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已收集的证据,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赔偿费用。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未履行赔偿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赔偿诉求。

2025-12-27 16:0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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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并保留事故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能直接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损失情况。

(2)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若协商调解不成,该认定书是划分事故责任的法定依据,可明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对方仍拒不承担责任,可提交收集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影响维权;若案情复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27 15:0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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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并保留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等,这些证据对后续维权至关重要。

(二)若协商调解不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三)如对方仍拒不承担责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提交之前收集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27 14:2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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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收集并保存事故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的照片、监控录像、医疗诊断报告、治疗费用票据等,这些材料是后续维权的重要基础。

若协商无果,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作为明确双方责任的官方依据。

对方仍拒不担责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证据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应得的赔偿。

2025-12-27 12:50:2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的,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此证据不能采信。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工伤认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以及伤残情形之后,才能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因此,确定工伤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如何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我国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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