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时期内,被取保候审者一般并无特定的人员接触限制,然而仍须遵循不得销毁、篡改或窜供等相关规定。在此阶段中,他们可继续维持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唯需注意防止自身与可能干扰案情公正审理的人士产生不适当的接触。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