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进行
购房行为并不必然转化为
夫妻共有财产。若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了男女双方的姓名,则该房产并非个人所有;反之,如果存在一方以其婚前财产
出资购买的相关凭证,且能够证实此房产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则该部分房产可被视为单独所有者的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即是指由法律明确认定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这种财产既包括具有实际价值的实物、资金等具体形态的财富,也包括无形财产如
知识产权等。在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时,应依据国家相关
法规,采用统一的度量标准进行评估和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