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联合
投标,即由两位或更多的
法人实体或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组建为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参与工程竞标。在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署一份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及义务,并把这份协议与投标书一起
递交至
招标人手中。
同时,联合体的每一方都应该具备相关法律
法规所要求的资质标准,以及独立完成
招标项目的实际执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