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为涉及
妨碍公务的
犯罪嫌疑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主要是视乎该人所犯案件之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他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资格等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的。倘若涉案嫌疑人并不存在逃避法律
追责或者审判的可能性,也无社会威胁,并且由于他的
违法行为而可能面临的
刑事处罚相对轻微,那么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