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工程分包的相关知识领域中,我们需要理解如下几个核心要点:
首先,就
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
连带责任问题来看,在工程分包的场景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均需对其所负责的合作项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转包的过程中,尽管形式上也是由承包人将项目转包给其他人,但实际上,他们并不需要为这种行为附随而来的任何不良后果负起连带责任。
其次,针对分包行为合法性的规定,只要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涉及到诸如将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交予其他单位、或是将该
劳务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公司等
违法行为的话,那么在得到了发包方的同意之后,这就是法律所许可的。但是反观转向行为,它在法律层面却是被明令禁止的。
最后,关于
非法转包的定义也很关键。以字面意思来说,非法转包是指在承包单位承包了某项建设工程之后,却并未按照原定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反而选择直接将整个工程转手他人或者将自己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然后以分包的名义分送给不同的人。
另外,在关于工程分包的相关概念中,我们还需要弄清楚的一点是,分包其实是指那些已经和发包方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或者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分派给了第三方(即分包人)来完成。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