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原告陈XX正急切地陈述着自己的诉求,他希望能从发包人A公司那里追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而第三人B公司的委托律师王泽明,也严阵以待,准备为自己的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
案件起因
原告陈XX与案外人龚X、付X组成合伙体,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产生争议。经另案判决,陈XX在合伙体中占有26%的份额,且各合伙人可就其份额向工程发包方另行主张权利。此后,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总额为4,044,491.71元,并拿到了对应29%份额的工程款。基于此,陈X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26%份额的工程款,即1,051,567.84元。
庭审交锋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案件,经验丰富。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A公司,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B公司与原告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
案件结局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