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强奸罪的追究并不仅限于
被害人向司法机构提出指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只要强奸罪的
犯罪行为真实存在且
证据确凿,国家
司法机关便有权力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
追责。尽管受害者亦可自行启动
刑事自诉程序,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较大的
刑事犯罪案件,例如强奸罪,国家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启动
公诉程序,而无需等待受害者个人提出
自诉。因此,强奸罪的
追究责任可以由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公众利益进行,并不一定需要受害者亲自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