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再次被实施
逮捕,这往往是由于
当事人违背了取保候审所设定的种种限制条件,例如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报告、企图逃避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甚至被发现有新的罪行的嫌疑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规定,所有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义务,否则,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或者直接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